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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国际私法》:直接感受一本丰富生动的教科书

时间: 2024-07-09 07:14:37 |   作者: 新闻中心

  尽管此前对于何其生老师的《国际私法》一书已经有了多角度的介绍,包括新书速递、后记与婚姻继承部分的趣味展示,真正触碰一本书的最好方法,仍然是直接阅读。

  因此,本篇推文基本完全按照原书的排版,呈现了第一章有关国际私法的概念与范围的内容,希望考虑使用本书的师生能够直观地感受到本书丰富多彩的体例安排、清晰易懂的知识解读,以及有趣生动的示例。

  (1) 有人说英美法系国家将国际私法称为“冲突法”,这个名称本身是个错误,你是否认同?

  (2) 如果一个案件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判决结果一致,也即内外国法规定相同,还有法律冲突吗?

  国际私法是一个体系庞大、内涵丰富的学科。其英文翻译之一“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通常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调整的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另外一种翻译“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则通常是指法律适用法,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用来确定实体法的法律选择规则。

  在英美法系当中,国际私法通常被称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这一称谓自17世纪以来一直被使用。

  在欧洲大陆,国际私法通常被称为“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因为它首先是国际法,即在各国管辖权和法律之间做出合理的选择的法律部门。但“国际”一词,并非支配国家之间的公法关系,而是处理国家间的私法关系。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此定义涵盖了国际私法的三个核心内容:

  一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关系,或国际民商事关系;二是国际私法解决的是国际法律冲突;三是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有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从国际的层面来看,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从国内的层面来看,是涉外民商事关系。在现代人的日常生活中,“涉外”因素可以说无处不在。

  早上7:30,中国北京,从事涉外法律行业的何子媛从IKEA床上起床,洗漱完毕后,喝了一杯Starbucks咖啡,戴上Omega手表,找到Apple手机,开着她的Audi汽车去上班。今天,她有一个Zoom国际会议,需要早点去办公室准备自己的英文发言。

  同一时间,美国西部哈里森一家结束了一天的忙碌。哈里森先生泡了一杯“信阳毛尖”茶,打开联想电脑,链接腾讯会议,准备给北京某高校的学生讲一讲“海牙管辖权项目”谈判的最新进展。厨房里,哈里森夫人打开“海尔”冰箱,准备晚餐。客厅里的“创维”电视机不时传来有关“俄乌冲突”的新闻。女儿安娜一边抱着“中国制造”的各种玩具,一边利用微信给在中国的外婆打视频电话,在中英文夹杂的对话中时不时传来快乐的笑声。

  对于“涉外民事关系”中“涉外”的界定,《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条指出,民事关系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4)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关于“涉外”因素的典型案例可参见北京朝来新生体者休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黄金置地(上海)有限公司案、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亿起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二维码案例]。

  对于“民商事关系”,也应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包括具有外国或涉外因素的各类财产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由于一些国家“民商事项”并没有分立,因此,又统称为“涉外民事关系”。

  第1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由上述规定可以推论出如下三个特征:一是在《法律适用法》的前述规定中,”涉外民事关系“是其主要调整对象。二是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的规定,说明了在涉外案件的处理上人民法院适用我国冲突规范的原则,《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任意性规则,而通常是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强制性规则,也即一旦某一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该法律关系即由《法律适用法》加以调整。

  当然,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为例外。三是《法律适用法》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根本原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国际社会普遍的使用民商事项指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诸如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以及2005年《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等,都是民商事领域的国际公约。从本质上来说,民商事项的判断要考虑如下因素:

  (1) 民商事项的范围由争议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特征性元素或者标的来决定,即关于“民商事项”争议的识别由争议的性质决定;

  (2) 民商事项的性质不由法院的性质或当事人的情况(私人或者国家机关)决定;

  (3) “民商事项”是和“公法或者刑法”相对而用的,对于后者,国家是以主权者身份行事,如果一方当事人是以行使公权力的角色行事,则争议就不能识别为“民商事项”;

  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中,法律的差异性所导致的法律冲突经常被视为主权的冲突。而私人之间的跨国法律关系,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无疑需要一定的制度和方法来协调。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不同于国内法上的法律冲突,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法域的民事法律(不管对该民事关系的规定是否相同),由于与某一法律关系的联系,可能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潜在冲突现象。这种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 内容差异。韩德培先生认为,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李浩培先生指出:“我们大家都知道,世界各国的民法是不一致的。这是由于各国是通过你自己的主权,自己的政策,自己的情况来制定自己的法律的,因而各国的民法和商法,在内容上当然不会一致,会存在着法律的抵触,或叫法律的冲突(conflict of laws)。但是,我想还是叫法律的抵触,说冲突似乎太严重,过分了一点。由于在许多国家中,大部分商法的内容包含在民法中,所以民法和商法的不一致,实质上就是民法的不一致,就是民法的抵触。”因此,国际私法的目的“就是在于解决在各国民法不一致的情况下的法律抵触问题,即解决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的问题”。

  (2) 效力差异。国际私法的冲突首先是效力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本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或本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发生的冲突。

  (3) 思维差异。多数英美学者觉得,法律冲突只是法官头脑中矛盾的反映,这一矛盾就是法官应选择哪一个法域的法律。简言之,法律冲突就是法律选择上的矛盾。所以,英美学者常常把法律冲突问题称为法律选择问题(choice of law)。

  (4) 场所差异。日本国际法学会编写的《国际法辞典》认为,法律冲突是指两个以上不同的法表面上似乎同时支配一个法律关系的情况。其最主要的形式是场所的冲突,即因场所不同而形成两种以上法律秩序并存的情况。

  ★法律冲突的直观表现是因为不同国家或法域的法律对于同一民事关系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冲突,实际上,即使两个及以上法律内容相同,也存在效力上的冲突。因此,法律冲突是指法律内容和效力的双重冲突,其首先是效力上的冲突。

  在古代,战争无疑是一种解决法律冲突的方式。罗马的万民法就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而不断延伸其适合使用的范围。但这种方式在今天无疑不具有可适用性。

  至于绝对的属地主义方法,即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只适用内国法,根本不考虑外国法的适用,也已经被抛弃。

  现在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为国际私法方法,具体分为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 间接调整方法主要是冲突法方法,即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通过制定国内的冲突规范,来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冲突法方法尊重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同时通过冲突规则的指引,来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并不是只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能够说是费孝通先生所言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

  (2) 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直接适用某一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这种直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直接调整方法有两种:统一实体法方法和国内法中直接适用的法。统一实体法方法具体来说是统一国际私法方法,即通过制定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统一实体法通过把同一法律关系置于一个共同的、统一的实体性质法律规范之下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关系,规范国际民商事行为。”相对于冲突规范来说,它更符合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本质要求,能够增加法律的可预见性与确定性,真正达到“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理想秩序。国内法中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内法中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例如,国内法中规定外国人在内国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等。此类规范对于内国法院来说通常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在现代中国的对外交往中,提倡“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而国际私法方法无疑契合了时代主题。但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所形成的国际规则和秩序并不相同。就间接调整方法而言,因为冲突法主要是国内法,在某一些程度上是对国外文明和制度的认同。这种方法能否形成统一性的法律秩序,实际上还取决于各国冲突法制度和实体法制度的一致性程度。而直接调整方法是统一法的方法,形成的是统一性的法律制度和秩序。但无论如何,国际私法方法作为解决涉外法律冲突的方法,无疑应该成为中国未来推进国际合作、热情参加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制度的不同,在全世界内,国际私法并没有固定的内容和体系。其最狭义的内容是法律选择,即我国所称“法律适用法”,这一内容是全球所共同认可的。

  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大都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它主要解决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因此,国际私法包括三种规范,即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也就是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的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范围因国别的差异而不一样。许多学者觉得国际私法通常包括四种规范: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以及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

  关于国际私法的对象的结论——法国的传统将国籍、外国人地位、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归为同一类问题,这样就对个人在各种国际性私法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问题给予了一个完整的答案,法国传统的国际私法依次研究权利主体(国籍和外国人地位),权利的行使(法律冲突)和权利的承认(管辖权冲突)等问题。这些不同问题由于某些事件,例如外国人的移居,会同时受一定的影响,这可以由果溯因地表明它们之间的关系。

  在中国,应该说,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学者们所处的时代和认识问题的视角不同,观点也不同。我们大家都认为,从国际私法主要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3)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和国际商事调解规范等。

  韩德培教授认为,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国际私法的“机身”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为简化起见,本书认为,国际私法的主干是法律适用法,也即冲突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一翼是统一实体法,另一翼则是程序法,即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具体可参见图1.1。

  国际私法的以上内容决定了它在现代国际社会有着重要的价值:一是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二是促进形成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

  (1) 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在争议解决领域,以英美冲突法为例,冲突法制度和方法贯穿国际民商事案件处理的全过程。

  其次,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是该国法院处理涉外案件必须适用的法律,法院不能逾越法律适用法而直接适用某一国实体法。例如,对于中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要适用《法律适用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冲突规范,来指引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准据法。这是因为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最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既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实现,也涉及该国法院判决的效力。

  (2) 促进形成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法律因其性质,可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作为区分的首创者,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其著作中写道:“它们有的造福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之后,这一区分被查士丁尼钦定的《法学阶梯》所肯定:“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按此区分,国际法作为法律,当然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其所调整的国际法律关系或者维护的国际法律秩序因而有国际公法秩序和国际私法秩序之分。国际私法秩序聚焦于私权即私人利益,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跨国法律关系,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它是对全球性国际公法秩序的重要补充。

  “有社会就有法律”(ubi societas, ibi ius),古罗马人用这样一句格言描述了一个社会现实。同样,有国家,有国际社会,就有国际法。主权国家的民族性植根于历史和现实的土壤,文化、种族、肤色、宗教和社会制度等都是培养民族性的养料,民族性决定了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性。但国际交往又使国家之间相互依存,“不同民族之间更加多变、更加主动的交往……民族性之间的悬殊差异必然为之消除”。亦如菲德罗斯的观点,众多独立主权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的前提,而国家间往来的事实则是另一个前提,国家交往生成和发展了法律规则。尤其是在私人之间的跨国交往中,一些共通性的法律原则,诸如主体地位平等、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约定一定要遵守、不可抗力免责、公序良俗等原则,成为各方共同珍视的价值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进而形成统一的私法秩序。因此,民族性决定了法律之间的差异,而相互依存性则要求一定的国际性私法规则来维护这种共同的秩序。

  考虑到国际私法主要调整的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维护的是国际社会的私法秩序,其是涉外民商事交往必备的法律知识。

  1.王胜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争议问题》,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

  2.王胜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指导思想》,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

  3. 黄进:《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与完善》,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3期;

  5. 何其生:《国际私法秩序与国际私法的基础性价值》,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1期;

  6.何其生:《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危机与变革》,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5期;

  8. 黄进、何其生、萧凯编:《国际私法:案例与资料》,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沈涓:《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