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时间: 2025-01-20 08:30:51 | 作者: 檀牧-时尚新中式
国家补偿/人身自由危害刑事补偿/数罪并罚/部分犯罪现实不成立/再审改判轻刑/超期拘禁
原判承认的首要犯罪现实经再审判定承认不能成立,导致补偿恳求人实践服刑期限超出再审判定承认刑期的,能够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刑事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数罪并罚的案子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拘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定承认的刑期,公民对超期拘禁请求国家补偿的,应当决议予以补偿”的规则,对超期拘禁予以补偿。
胡某波因涉嫌欺诈罪、掠夺罪于2012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秀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定,承认胡某波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宣判后,胡某波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6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407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裁判收效后,胡某波提出申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胡某波的申述。胡某波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6)闽刑申121号再审决议,指令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以为:被告人胡某波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伙同他人采纳虚拟现实的方法,骗得被害人林某某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罪。原一、二审承认胡某波构成欺诈罪正确,但承认胡某波参加欺诈朱某某23000元,以及参加掠夺陈某93000元的相关现实,缺少现实依据。故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7)闽03刑再1号刑事判定:一、吊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刑终字第407号刑事裁决和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3)秀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定;二、胡某波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自2012年10月5日起至2013年4月4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
2018年10月15日,胡某波被开释。随后,胡某波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补偿。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闽03法赔1号国家补偿决议:一、付出胡某波人身自由补偿金494130.16元;二、付出胡某波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0元;三、驳回胡某波的其他补偿恳求。胡某波对补偿数额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补偿决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查明,胡某波依据原判实践被拘禁的期限为2202天,其因部分罪名不成立以及被过错承认犯罪现实而致拘禁期限超出再审刑事判定承认的六个月刑期的时刻为2020天,并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闽委赔4号国家补偿决议:一、吊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法赔1号国家补偿决议的第一项;二、保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法赔1号国家补偿决议的第二项、第三项;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付出胡某波人身自由补偿金700435元,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0元,两项合计75043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则,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惩罚现已履行的,受害人有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刑事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5〕24号,以下简称《刑事补偿解说》)第六条规则:“数罪并罚的案子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拘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定承认的刑期,公民对超期拘禁请求国家补偿的,应当决议予以补偿。”
本案中,原判承认胡某波犯欺诈罪、掠夺罪,予以数罪并罚;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改判胡某波仅犯欺诈罪。关于原判掠夺罪被吊销所涉补偿问题,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补偿解说》第六条的规则予以处理。一起,胡某波虽经再审改判仍构成欺诈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再审刑事判定已承认原判承认胡某波参加欺诈朱某某23000元相关现实不能成立,依法予以吊销;而承认有罪的欺诈部分仅触及金额7500元。此刻,因原判承认的大部分欺诈现实被吊销,导致欺诈罪量刑亦产生显着的改动。因而,在核算超期拘禁时刻时,能够参照《刑事补偿解说》第六条的规则,核算因欺诈罪部分现实被吊销因而导致胡某波被超期拘禁的时刻。故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胡某波掠夺罪不成立,承认胡某波被超期拘禁时刻为1564天,存在过错,依法予以纠正。综上,胡某波因过错科罪及过错承认犯罪现实导致拘禁期限超出再审刑事判定承认刑期的时刻应当为2020天。
《刑事补偿解说》第二十一条规则:“国家补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则的上年度,是指补偿义务机关作出补偿决议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许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改动原补偿决议,依照新作出决议时的上一年度国家员工均匀薪资规范核算人身自由补偿金。”2019年6月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3法赔1号国家补偿决议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侵略公民人身自由补偿金规范为每日315.94元。2020年10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作出(2020)闽委赔4号国家补偿决议时,该补偿金规范已调整为每日346.75元。依据前述司法解说规则,因原补偿决议承认拘禁期限有误,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改动原补偿决议,应当适用新作出决议时的补偿金规范。据此,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付出胡某波人身自由补偿金700435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刑事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5〕24号)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