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范文保留追究责任(律师函最后一部分如何写)
时间: 2023-12-26 22:20:55 | 作者: 华体会ios
本律师受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就贵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公司曾向原中国XX银行XX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用贵公司的房屋、机器设备等作抵押。2006年9月,中国XX银行XX支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委托荆州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市盈科事务所***律师对该项债权进行清收。截止到2008年2月20日,该项借款本息余额累计已达3012.64万元。
荆州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贵公司进行接洽,商谈如何还款事宜,但贵公司始终没拿出还款的诚意,致使该事项陷入僵局。现正式向贵公司发出律师函,请贵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之前,采取一定的措施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贵司与委托人在2005年成立书刊发行合同,由委托人发行贵司《XX时尚》、《XX君子》等期刊发行物,委托人收取刊物支付相应款项后却得知上述刊物系冒用某刊物刊名出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公司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贵司交付委托人的《佳人时尚》等刊物为非法出版物,此事实,已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
第一、鉴于《XX时尚》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贵司与委托人的书刊发行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对应的责任”,贵司应将所收的刊物费用全部退还委托人。
第三、除上述刊物费用外,由于贵司的行为,尚给委托人造成了其他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应由贵司承担励志网,但在双方调解阶段,委托人可优先考虑放弃。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伙伴关系,也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司退还部分款项计人民币128593.52元即可。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对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在实务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准备起诉却证据不足的情况,而一旦仓促提起了诉讼,往往又不能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相关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有时能够最终靠制发律师函的方式来解决。这种方式如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询证函,通过这一种方式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及对争议事实的态度、观点,将对方当事人的回函当作书面证据使用。
律师发出律师函是受当事人的委托,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在所发生的纠纷没有提起诉讼与仲裁之前,有证据证明发出了律师函,能够更好的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争议,由于存在解决时间过长、存在失去客户、影响企业形象等原因,诉讼并非解决方式,如果通过制发律师函的方式向对方阐明相关事实,提出问题的严重性,对方可能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有可能达成庭外和解协议,顺利解决纠纷。
《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九十六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基于对方的违约行为而行使解除权的权利及相关程序,通过制发律师函可以告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能够最终靠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对有的不良企业或人员的诋毁企业商誉、造谣中伤有关人员等不法行为,可以用制发律师函的方式告诫其停止违法侵权行为。
这方面有许多,如通知追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合同无效、撤销权的行使等等,凡是当事人具有的告知权利,都能够最终靠律师函来完成。
鉴于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必须依托律师事务所,故落款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加盖公章,律师签名。
本律师受北京XX公司的委托,针对阁下于20XX年X月X日在北京XX公司举办的XX拍卖会上竞买成交后未按约定付款事宜,向阁下函告如下:
鉴于阁下于20XX年X月X日在北京XX公司举办的XX拍卖会上成功竞买了XX公司《XX》《XX》等拍品并签订了《出价成交凭单》及阁下应支付拍品落槌价及佣金XX元整的事实,本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经双方确认同意共同遵守的《北京XX公司拍卖规则》第四十七条“付款时间”、第五十四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所约定之条款,阁下应该于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购买拍卖品价款并领取拍卖品,逾期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受北京XX公司的委托,正式函告阁下:
请阁下于接到本律师函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北京XX公司保留采取适当措施追究阁下违约责任的权利。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公司的委托,指派某某律师为某某公司与xxx公司的广告纠纷代理人,现本律师就有关事宜致函于你。
某某公司买了贵公司的产品,但是贵公司却在我们的产品上打你们公司的广告,对我公司的生意造成了影响,造成本公司的实际损失,(详细的细节内容能够准确的通过你们的真实的情况书写)。
为此,某某要求本律师致函与你,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立即消除影响,三日内赔偿本公司损失多少元。如果不于赔偿款,本律师将根据我的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来追究你和贵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