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莱新材: 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时间: 2025-03-25 08:51:23 | 作者: 檀牧-时尚新中式
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做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好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三)其他涉及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第三条公司舆情信息大致上可以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企业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致使公司已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会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企业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对公司各类
舆情的处置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策公司对外信息发布,主要
(一)决策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会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各监督管理的机构的信息上报、沟通工作;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在舆情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牵头舆情信息的监测、采集
公司证券部在舆情方面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更情况;研判
和评估舆情风险;将各类舆情研判和处置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工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
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做好其他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第三章舆情处置原则及措施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及时研究、客观评估、
(二)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
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
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的疑问,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
(三)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
(四)战略统筹。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具有战略统筹和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借势用势,化险为夷,塑造并维护良好的企业形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详细情况灵活处置,并做好舆
第十三条出现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和有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
舆情工作组应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依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自身的需求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二)加强和投入资金的人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格外的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的最终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
(三)根据自身的需求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澄清、回应。在舆情信息可能
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
(四)依。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
机构,必要时可采取对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做全面评估,制定和督促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舆情涉及的各类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别的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革,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十六条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
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第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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